2004年我国陆续出台了3部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范与标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就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作一简要叙述,供大家参考。
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已于2004年5月28日颁布,于2007年10月施行。
该标准由科技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军事医学科学院主编,主要参考了ISO15190:2003(E)《医学实验室 安全要求》和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二版(修订版),2003]。本标准不仅适用于医学实验室,而且适用于进行各个级别的生物因子操作的各类实验室。
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内容包括:危害程度和生物安全分级;实验室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个人防护和实验室安全行为;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等;对实验室的管理(如操作规程、水电、消防等)也作了特别要求。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分为七章: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2条。附则中提到: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建设部2004年8月3日发布公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范的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建筑技术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的局面。
该规范内容包括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实验室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气体供应、配电、自动控制和消防设施配置以及施工、验收和检测的原则、方法等各个方面。它适用于微生物学、生物医学、动物实验、基因重组以及生物制品等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并明确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应以生物安全为核心,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实验室周围环境的安全,同时根据实验需要保护实验对象不被污染,在建筑上应以实用、经济为原则。
4、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确保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以及畜牧业生产安全,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有关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制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并于2003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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