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视角 -试剂 -技术 -阳光文化 -临检 -免疫 -微生物 -生化 -分子生物 -检验医师 -检验科室 -检验名人 -论文 -图谱 -下载 -质量法规 -继续教育 -专家讲坛 -谈笑风生 -论坛
·检验问答-常见疾病检验指南
·蓝光红外技术-独特生化技术
·留言本  ·翻译  · 天气预报
  永和阳光 -=> 永和阳光 -=> 阳光视角 -=> 正文  湖南永和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欢迎光临!近期网站正在改建中,其中“视频天地”、“在线客服系统”正在试运行,如有不便,请见谅! (2008-9-26)   

中国出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召回分两类三级


[ 来源:本站 |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07-12-12 23:19:08 | 浏览: ]

字号选择〖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二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今天宣布,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出台。

  她在该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召回不同于其它的产品召回。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她说,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和责令两类。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为一级;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为二级;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为三级。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二十四小时内,二级召回在四十八小时内,三级召回在七十二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颜江瑛称,对发现可能给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是为更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则不适用召回程序。


来源:本站    



上一篇:我国完成世界首例转基因克隆兔实验
下一篇:11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6.9%
[评论]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评一评(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评论)
正在读取…
笔名:
评论:
[评论将在5分钟内被审核,请耐心等待]
【注】 发表评论必需遵守以下条例: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原始作者: 本站编辑 录入时间: 2007-12-12 23:19:08
信息来源: 本站 网站管理:
 站内搜索
 最新图片
 相关文章
·暂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总编信箱 - 注册会员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非商业用途,如侵犯你的权益,请告诉我们,我们及时删除!联系QQ:631534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