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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和阳光科技研究开发管理办法


[ 来源:本站 | 作者:永和阳光 | 时间:2007-1-15 10:20:45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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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永和阳光科研管理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和阳光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以下简称科研计划)是公司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公司主要技术政策和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临床医学检验学科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等内容。
第三条科研计划坚决贯彻执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采取开放式研究,立足高起点、高标准,坚持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促进企业快步升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长为主任委员,总经理,总工程师,公司顾问等为成员的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科研计划立项审查,并按部门职能对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管委会下设科技管理办公室,
科技管理办公室是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计划的编制、课题招标、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以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评议和管理委员会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参与计划编制、立项评议、评标、课题验收和鉴定等有工作。所聘专家应从公司专家信息库中遴选。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六条 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
(一)每年下半年根据公司发展、改革和建设的需要,提出下年度科研方向和重点研究课题,并发布《永和阳光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指南》。
(二)有关单位可根据课题指南和公司生产、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向科技办申报《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表》(见附件l)和《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三)科技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议和初选,对拟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技查新和审查论证,提出科研计划(草案),报管委会审查,主管审批。
(四)科研计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引导课题三类。
重大课题主要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研究与开发。
重点课题主要支持对专业技术领域有促进作用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引导课题主要支持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五)对符合招标条件的课题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六)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管理。永和阳光公司为课题委托方(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开发方(乙方),科技办主任作为科研计划课题合同委托方的代理人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永和阳光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见附件3)。合同一经签订,课题即告成立。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乙方与科技办,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报合同甲方核备。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八条 本公司各部门凡有条件的均可作为课题承担单位承担课题。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由自然人申请承担科研计划课题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题实施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科技办报送《永和阳光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4),对上年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说明,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的,科技办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导向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办审批。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永和阳光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见附件5),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科技管理办法关于“企业科技财政预算”要求,科研计划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并实行课题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科技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课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对重大和重点课题经费由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引导课题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编制的课题经费预算应当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一般包括:科研计划拨款、国家其他拨款、单位自筹、其他来源等。
经费支出预算是指用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相关业务费、课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人员费:是指为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劳务费用。根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可按扣除设备费后拨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15%提取。
设备费:是指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专用设备的购置费、试制费和通用设备的租赁费。
相关业务费:是指与科研业务活动相关的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资料费、咨询费、会议及差旅费。
课题管理费:是指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课题管理的开支。预算应控制在扣除设备费后拨项目总经费预算的5~10%。管理费不得重复提取。
其他费用:是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以上4类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课题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报批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科技办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计划、年度工作进度下发年度拨款计划文件,财务部根据拨款计划文件和公司批复文件,在一个月内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课题经费。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在一个月内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科技办会同财务部研究同意后,由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研究开发支出。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永和阳光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结题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申请课题结题。
第二十条 申请结题时,课题承担单位须在报送课题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同时,报送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科技办将根据课题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对课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重大或重点课题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报财务部核备;对需要鉴定(或软科学评审)的课题,科技办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软科学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课题验收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对课题资产进行清理。用课题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合作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课题承担单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科技办批准因故终止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结题课题的研究报告、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并原件复制1份给永和阳光公司科技办,对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对产生的知识产权须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原则由甲方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乙方可得本项目5~10%年利润提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未按合同执行的课题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的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严格课题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课题经费必须由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归口管理,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适当拨款;严禁将课题经费转移到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得以提取管理费的方式将科研课题转包给其他单位;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永和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湖南永和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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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作者: 永和阳光 录入时间: 2007-1-15 1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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