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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需法律保障


[ 来源:本站 | 作者:不详 | 时间:2006-8-9 15:00:28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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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说到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临床医师最大的担心是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是患者?是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医院?还是出具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医院?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孙教授说,卫生部提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减轻公众看病费用负担无疑是有用的,但实际操作起来有相当难度。

    首先,就临床检验来说,各医院检测的标准、仪器、试剂、设备、检验人员水平均不一样。一级医院、二级医院检测的数据可能与三级医院有差距,这个误差该如何处理?而B超、CT,包括磁共振也都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或误差。通常情况下B超由于机器类型及操作者手法等问题极易出现误差,磁共振可能有伪像,其他影像学检查由于机器型号不同、使用年限不同、性能不同,检查结果就可能产生差异。由于差异造成误诊误治,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说明。

    其次,从法律上看,民法要求医师对患者要尽注意义务。如果医师对患者没有亲自检查,没有做必要的化验和其他检查,就开处方或进行其他治疗是违法行为。《执业医师法》中也规定,医师必须对病人亲自检查后,才能做出处置决定。如果医师没做,只是凭借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一旦误诊误治,其后果一定是这位处置医师承担。目前法律是不可能因为一个《通知》就进行修改的。因此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就必须慎重对待。例如,2003年,北京曾经有一家“三甲”医院(乙医院)接收了从另一家有合作关系的“三甲”医院(甲医院)转诊的患者。患者的CT片上显示,脑部占位性病变,肺部有阴影。乙医院的医师依据经验首先推测是肺癌脑转移。而甲医院一位著名的专家也诊断为肺癌脑转移。乙医院接诊医师依据甲医院的CT片和对专家的高度信赖,即按照甲医院的诊断对患者进行γ刀治疗。治疗后患者深昏迷处于植物状态。此时再进一步检查发现,患者脑部是脓性囊肿,而肺部病变同样也是脓肿。这是极罕见的病变,也是典型的轻信专家诊断及外院影像检查结果导致的误诊误治。于是患者家属将乙医院告上法庭。法官认为乙医院的医师没有遵照《执业医师法》规定,没有亲自检查病人,没有尽到医师的注意义务,判赔50余万元人民币。

    孙教授说,对卫生部的《通知》,医师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互认,比如同是“三甲”医院、或医院间距离较近、整体医疗水平差异不大,相互了解对方的检验检查水平,可以考虑互认或参考。但也要根据患者的病情有条件地互认。对基层医院的检验结果互认,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第三、如果临床工作中,病人坚持让医师用曾经的化验结果,或其他医院检查的结果报告单,而该结果又属于根本不能互认的,如血常规中白细胞计数、分类,血型等,医师一定要在病历上写明:“病人坚决要求医师按照××医院出具的检验结果处方,一切后果自负。”并请病人签名。 此外,目前国内患者就医并未完全施行实名制。“一人参保,全家治疗”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这种状况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法律风险更大。

    鉴于上述原因,孙教授建议,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就如何解决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导致的医疗纠纷,制定一个司法解释,为临床医师贯彻《通知》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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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作者: 不详 录入时间: 2006-8-9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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