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白细胞回升系统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268号),明确白细胞回升系统等产品的分类界定。
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白细胞回升系统,体腔热灌注治疗机(不含药),桩核材料,血管拉栓管,脱敏剂,生长因子增强骨基质,伤口护理软膏,数控立体定位仪,静脉剥脱器。
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隧道器,牙科精密附着体,妇科、直肠科治疗椅(电控设备),牙龈干燥剂,氢氧化钙根管消毒糊剂,免散瞳数码眼底照相机,齿科膜片,PACSBROKER软件,医用培养瓶专用增菌液,儿童辅助诊疗软件,医用真空负压机,医用空气压缩机,牙科手机用电动马达,比浊仪,无菌密封插头。
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吸收试验Flex试剂盒,菌斑染色片,恢复液,牙科种植体手术用工具,内镜一体化清洗消毒中心,细胞保存/防腐液,比浊管,耳鼻喉科通用手术器械套装,呼吸肌训练器。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是:清洗用生理氯化钠溶液,扩大针测量尺和扩大针放置盒,医用杯,放射科信息系统,万向型手术床麻醉与监护管线固定架,儿童保健系列软件,血浆凝固仪清洗液,尼古丁电子雾化器,电动代步车,蛋白分析仪清洗剂,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检验科信息管理系统。
摘自《科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