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视角 -试剂 -技术 -阳光文化 -临检 -免疫 -微生物 -生化 -分子生物 -检验医师 -检验科室 -检验名人 -论文 -图谱 -下载 -质量法规 -继续教育 -专家讲坛 -谈笑风生 -论坛
·检验问答-常见疾病检验指南
·蓝光红外技术-独特生化技术
·留言本  ·翻译  · 天气预报
  永和阳光 -=> 永和阳光 -=> 阳光视角 -=> 正文  湖南永和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欢迎光临!近期网站正在改建中,其中“视频天地”、“在线客服系统”正在试运行,如有不便,请见谅! (2008-9-26)   

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卫生部 | 作者:不详 | 时间:2006-10-18 20:24:23 | 浏览: ]

字号选择〖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枝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式。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 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 至088(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部分专? 业首次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通力合作、精心准? 备、严密组织。

  十一、考试报名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 管理系统》软件,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 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分别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 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卫生部    



上一篇:Intel表示全球数字医疗10年成长50倍
下一篇:“食肉细菌”引发坏死性筋膜炎
[评论]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评一评(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评论)
正在读取…
笔名:
评论:
[评论将在5分钟内被审核,请耐心等待]
【注】 发表评论必需遵守以下条例: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原始作者: 不详 录入时间: 2006-10-18 20:24:23
信息来源: 卫生部 网站管理:
 站内搜索
 最新图片
 相关文章
·暂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总编信箱 - 注册会员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非商业用途,如侵犯你的权益,请告诉我们,我们及时删除!联系QQ:631534563